案件号 | (2019)琼9026执247号 | 失信人 | 钟永德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11970****561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钟永德、赖淑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8月6日起按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及罚息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按规定减半收取),由被告钟永德、赖淑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6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