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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乌烈镇乌烈村第二十经济合作社与林庚、林坚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3-1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251号之一
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乌烈镇乌烈村第二十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昌江县乌烈镇乌烈村委会乌烈村。
法定代表人:钟文跃,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武,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庚,男,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住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林坚,男,汉族,1964年6月2日,住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林唐柳,女,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贤英,女,汉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住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林高康,男,汉族,1955年1月18日出生,住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林岗魁,男,汉族,1976年5月3日出生,住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周春,女,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住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钟嫦娇,女,汉族,1976年1月21日出生,住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林明仁,男,汉族,1927年10月8日出生,住昌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上述九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羊开勤,昌江县乌烈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昌江县乌烈镇乌烈村第十九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昌江县乌烈镇乌烈村委会乌烈村。
法定代表人:林其兴,该社社长。
本院在××县第二十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林庚、林坚、林唐柳、李贤英、林高康、林岗魁、周春、钟嫦娇、林明仁及第三人昌江县乌烈镇乌烈村第十九经济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林明仁已就本案争议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中,故原告以待涉案争议地的行政案件处理完后再向本院重新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镇乌烈村第二十经济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镇乌烈村第二十经济社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羊 方
人民陪审员 陈昌锋
人民陪审员 王来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 凯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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