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对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
3.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4.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法律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7.协助县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8.负责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9.结合审判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0.负责本院监察工作。
11.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12.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部门预算单位1个,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本级,无下属预算单位。我院内设机构编制为11个,现使用的编制为11个,分别是:办公室、政工室、监察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监督庭、司法警察大队、乌烈人民法庭。
第二部分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部门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即为附件:2019年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5452.66万元。其中,收入总计2726.33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2726.33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支出总计2726.33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317.3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4.3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41.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3.28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
二、关于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726.3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31.1万元,主要是2019年预算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人均标准提高,人员经费及相关福利经费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类)支出2317.31万元,占8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44.34万元,占5.29%;卫生健康(类)支出141.4万元,占5.19%;住房保障(类)支出123.28万元,占4.52%.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9年预算数为1614.5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36.98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基本工资等其他支出;行政办公、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等其他办公费用的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9年预算数为105.03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10.966万元,主要是用于法官案件审判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的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2019年预算数为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3万元,主要用于案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594.76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54.234万元,主要是用于法院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及维修费的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115.6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7.5万元,主要是用于机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25.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5.4万元,主要是用于机关职业年金缴费的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3.31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8、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9年预算数为49.1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4.11万元,主要是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的支出。
9、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9年预算数为92.2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
1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9年预算数为123.2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0.31万元,主要是用于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三、关于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2023.53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605.9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等支出;
公用经费417.5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等支出。
四、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03.5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7万元,较上年预算增长1万元。增长的主要原因包括:拟安排出国(境)组2次,出国(境)2人。主要任务为学习西方国家先进的审判理念、学习国外优秀典型案例用于鼓励干警奋发图强,思想与时俱进。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6.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86.5万元),较上年预算减少5.46%。减少的主要原因包括:2018年已进行车辆改革,我院保留12辆车,但是大批车辆已老化,临近报废年限,车辆主要用于出差办案、行政公务出差等事宜,导致每年车辆的燃油费用、维修(维护)费用、保险费用并无大幅度减少。
公务接待费10万元,较上年预算减少8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包括: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削减“三公”经费。主要是预计全年国内公务及办案接待的批次共计45次,接待人数共计1000人。
五、关于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科学技术支出(类)支出0万元,占0%;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支出0万元,占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支出0万元,占0%;节能环保(类)支出0万元,占0%。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 科学技术支出(类)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支出(款)乏燃料运输(项)2019年预算数为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
2. 科学技术支出(类)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支出(款)乏燃料离堆贮存(项)2019年预算数为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
六、关于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收支总预算5452.66万元。
七、关于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收入预算2726.33万元,其中:上年结转0万元,占0%;经费拨款收入2726.33万元,占100%。
八、关于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2019年支出预算2726.3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023.53万元,占74.22%;项目支出702.8万元,占25.78%。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9年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407.57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15.40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2.088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93.32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2辆,其中,公务用车1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辆。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9年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4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562.8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指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用于与开展案件审判工作相关的各项支出。
十七、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用于案件执行的差旅费等支出。
十八、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其他与办案业务相关的项目支出。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指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二十一、卫生健康支出(类):指反映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教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三、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十四、住房保障支出(类):指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二十五、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六、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八、“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九、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