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符春,男,黎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现住海南省昌江县。
被申请人:李群,女,黎族,1965年7月2日出生。
原审被告:吴冠女,女,汉族,1966年2月21日出生,现住海南省儋州市。
原审被告符春,男,黎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现住海南省昌江县。
再审申请人符春及原审原告李群、原审被告吴冠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琼9026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符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裔婕
审判员 叶仲女
审判员 卫 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洁妃
注:
一、《民诉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依法京戏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彼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三、《民诉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