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26执415号 | 失信人 | 黄汉秋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11993****642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二、限被告黄汉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羊圣茂、羊香春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54510.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1463元,由原告羊圣茂、羊香春负担125元,由被告周书茂负担937元,由被告黄汉秋负担401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6)琼9026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