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6民初56号
原告:海南昌江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
法定代表人:蔡景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志诚,男,汉族,1985年8月3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海南昌江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志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海南昌江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孙志诚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昌江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昌江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志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9元,由原告海南昌江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裴烈焰
审 判 员 黎向文
人民陪审员 符 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莫丽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