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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红林农场有限公司与黎钟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1-0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9026民初1621号
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红林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红林农场场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肖淦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凡,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钟雄,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红林农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黎钟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红林农场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红林农场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红林农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黎钟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7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643.5元,由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红林农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黎向文
人民陪审员 邱青英
人民陪审员 姚振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冬竹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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