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26执396号 | 失信人 | 罗文增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525271982****249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罗文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汉深借款本金560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12月31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元,公告费1170元,合计2396元,由被告罗文增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0-12-2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6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