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26执419号 | 失信人 | 钟先江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11961****042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限被告钟先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蓉理偿还欠款25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计216元,由被告钟先江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0-12-3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6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