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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先江(证件号:4600311961****0420)
  发布时间:2018-12-2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8)琼9026执419号
失信人
钟先江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311961****0420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限被告钟先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蓉理偿还欠款25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计216元,由被告钟先江负担。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0-12-30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6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名称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255,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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