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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忠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8-12-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琼9026刑初198号
公诉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庆忠,男,1990年2月6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住昌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6日由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昌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2月13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江检公刑诉[2018]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庆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庆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2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张庆忠驾驶×××号二轮摩托车,由昌江县石碌镇尖岭村委会尖岭新村方向往昌江县第二市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昌江县第三小学前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扣,经对被告人张庆忠酒精呼气检测,测试的结果为227.1毫克/100毫升,后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庆忠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为262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庆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发还清单、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结果单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张庆忠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262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庆忠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庆忠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庆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符巨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向 民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〇缡倒┦鲎约旱淖镄械模〇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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