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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云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8-12-2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9026民初1640号
原告:海南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环城东路兴业世纪广场B栋205号。
法定代表人:龚和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桦,海南白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云聪,住所: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海南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海南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海南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向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冬竹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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