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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兴电气有限公司与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昌江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8-12-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9026民初531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文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吴功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雨,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颂明,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王双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志恩,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斌,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江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
法定代表人:朱心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江,该公司职员。
原告深圳市文兴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昌江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2018年12月28日,原告深圳市文兴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文兴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1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1307元,由原告深圳市文兴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裴烈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莫丽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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