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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权(证件号:4600311973****1212)
  发布时间:2018-12-2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9026执恢17号
失信人
周国权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311973****1212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周国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玉海偿还借款本金242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时间及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8月4日至11月20日,以本金260000元计算利息;自2017年11月22日至11月29日,以本金250000元计算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42500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钟玉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已按规定减半)、财产保全费1920元,共计4670元,由原告钟玉海负担282元,被告周国权负担4388元。
余款212500元。保全费4388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2
失信期限
2022-05-28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6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名称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其他案由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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