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26执恢17号 | 失信人 | 周国权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11973****121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周国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玉海偿还借款本金242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时间及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8月4日至11月20日,以本金260000元计算利息;自2017年11月22日至11月29日,以本金250000元计算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42500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钟玉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已按规定减半)、财产保全费1920元,共计4670元,由原告钟玉海负担282元,被告周国权负担4388元。 余款212500元。保全费4388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2 | 失信期限 | 2022-05-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6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