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9026民初157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支行,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石碌镇人民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娇艳,女,1986年7月7日出生,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发堂,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该行职员。
被告:符金芬,女,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支行诉被告符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支行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符金芬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144元,由被告符金芬负担。
审判员 韩泽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美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