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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海权(证件号:4600291959****5811)
  发布时间:2018-12-2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8)琼9026执448号
失信人
许海权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91959****5811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许海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吴育宝支付石料款366739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3667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育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7元(已按规定减半),由被告许海权负担。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0-12-24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6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名称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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