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9026执448号 | 失信人 | 许海权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91959****581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许海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吴育宝支付石料款366739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3667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育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7元(已按规定减半),由被告许海权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0-12-2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6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