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江法院受理了两起涉同一党政机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昌江法院执行法官本着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态度出发,多次召集各方组织沟通协调,充分展开释法析理,并与该机关一同督促被执行人还款,顺利将该两起涉党政机关案件执结。
被执行人某行政机关将某小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给被执行人某公司,该公司又将其中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分包给申请执行人陈某。陈某按照合同约定,将该工程施工完毕,并经过了某公司的验收确认。该公司在支付了264万的工程款后,仍然拖欠申请执行人150万余元的工程款。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3日向昌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行政机关和某公司承担150万元的工程费用。法院判令某公司支付该笔款项,某行政机关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2018年7月,陈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及时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均未按期自动履行。为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亲自带队赴该行政机关,向该行政机关负责人阐明中央、省里、县里对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及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文件对涉及党政机关执行案件的具体要求,并释明该行政机关只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只要某公司履行了义务,该行政机关便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因此,该行政机关应积极转变观念,协同法院一道,共同督促某公司履行偿还义务。承办法官还多次组织三方沟通协调,告知某公司履行义务是法定责任,如不按期履行,将会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相关负责人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对某公司产生不利的后果。
最终,在县法院和某行政机关的合力协调下,2018年7月24日,某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领到了全部案件执行款。至此,该二起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画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