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执行人员轮岗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解决本院执行工作瓶颈和突出问题,不断提升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随时有新生力量充实到执行队伍,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发我院法官队伍的内部活力,实现全院人员的合理流动与配置,最大限度的调动每名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法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交流轮岗的对象和条件
交流轮岗对象为:符合规定的本院机关在编在职人员。
交流轮岗的条件为:在本院担任领导职务的干警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警在同一职位任职两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
根据“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体系,在本院干警中每年必须明确2名以上干警到执行部门进行轮岗,轮岗时间不得低于一年。轮岗者在轮岗前必须接受必要的岗前培训,培训时间至少一个星期,岗前培训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针对各岗位可轮换工作所需的技能和知识,对轮岗者进行培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意,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因患重大疾病正在治疗,不宜交流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三、交流轮岗的程序
交流轮岗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岗位任职要求和干部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从院机关全盘考虑,达到人员的合理配置。
本院各部门要根据院党组的安排,统一思想,将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人员向全院公布,征求意见。院党组在充分征求轮岗人员意愿的基础上,结合符合条件人员近年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和平时表现进行综合评价,拟定交流轮岗。
需要履行法律程序的,依法履行法律任免程序。
四、组织领导
为保障交流轮岗工作的顺利实施,院成立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为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政工室负责交流轮岗工作的具体工作。
五、工作要求
执行干部交流轮岗是为全面落实“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而推出的重要举措,各单位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参与,确保在整个轮岗过程中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实施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作为锻炼审判、执行队伍、培养法官人才、激发队伍活力、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来抓,切实把全体人员的思想统一到上级法院和院党组的决策上来,各部门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把院党组关于交流轮岗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二)精心安排,规范操作。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深入思想发动,积极引导和鼓励本庭、本部门人员参加交流轮岗,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民主的交流轮岗工作环境。
(三)严肃交流轮岗工作纪律。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程序和要求,严格按照院党组制定的工作部署和方案开展工作,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交流决定,不准以任何理由拖延阻挠交流干部任职手续的办理,不准借交流轮岗对公务员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对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人员,调离现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担任领导职务的,一律免职使用。对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报到超过15天的,视为无故旷工,予以辞退处理。需作离任审计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