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家中存放枪支、弹药等物品,近日昌江县叉河镇某村民被昌江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6年10月某日凌晨,昌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刘某在位于排岸村委会老羊田村的家中藏有自制的枪支,并随后于刘某家中搜出改装的射钉枪1支、射钉弹294发,以及用于做弹药使用的大量球形钢珠、铁砂球等物品。经鉴定,搜出的枪形物品认定为以射钉弹为发射动力的改装枪支,扣押的弹型物品均认定为6.88mm射钉弹,属于民用子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