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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枪支在保护林区内捕杀野生动物用于食用 昌江两男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7-12-1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6年5月,昌江二男子被告人韩某、被告人陀某伙同吉某等其他三人(均另案处理)商量进入海南省霸王岭林业局王下乡管理站金沟管护点59号小班山林内猎捕野生动物事宜,并使用各自携带的改制射钉枪对林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非法猎捕。

经查实,被告人韩某、被告人陀某等人于2016年5月18日、5月19日先后两次进入林内对野生动物进行捕杀,并将猎物带回林内的一处临时居住点进行烹煮,由五人共同食用。18日,被告人陀某等五人将击落的鼯鼠、栗鸮等动物煮食。19日,被告人韩某再次使用改制射钉枪射杀到了两只野生飞禽,经鉴定,其所射杀的飞禽分别是蓝枕八色鸫和大黄冠啄木鸟。19日当晚,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巡护过程中先后将被告人韩某、被告人陀某抓获,并从韩某身上缴获改制射钉枪一把及射钉弹、火药、钢珠、铁砂等物品,从临时居住点的铝锅内缴获动物残骸若干。

经鉴定,被告人韩某、陀某等人捕杀的蓝枕八色鸫、大黄冠啄木鸟、海南鼯鼠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三有”动物);栗鸮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伙同他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对被告人韩某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陀某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陀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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