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江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猕猴的刑事案件,两被告人分别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刑。
据悉,2016年10月某日中午,被告人韩某在昌江县某村委会附近一处水沟边发现一只被铁夹夹住的受伤活体野生动物猴子,为牟取私利,韩某使用手机主动联系询问被告人李某是否收购,并在电话中商定好交易价格。同日17时许,被告人韩某把野生猴子装进一个黄色纺织袋中,驾驶摩托车装运到与李某约定的路口等待,不久,李某开着一辆皮卡车来与韩某会合。李某接过韩某的编织袋确认系野生猴子后,把该野生猴子放在其驾驶的皮卡车上,并在收到韩某写有银行卡号的纸条后,向韩某承诺,待处理好野生猴子后再将钱打进该银行卡号中。随后,李某在驾驶装有野生猴子的皮卡车经过霸王岭林业局二号桥附近的检查站时,被民警人赃俱获。经鉴定,涉案动物为猕猴,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2016年11月某日,被告人韩某到霸王岭林区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向他人收购并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猕猴,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韩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