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牛雅慧 龙伟)昌江黎族自治县法院近日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
李某2015年8月任某公司昌江海尾海供超市店长。2016年2月至3月期间,李某利用负责该超市营业收支管理和保管营业款的便利,挪用超市144158.38元营业款供其个人日常消费使用。2016年3月18日,李某向某公司归还37367元,剩余106791.38元一直未归还。
2016年7月,李某被昌江警方抓获。到案后,李某将剩余款项全部归还公司。
昌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司营业款106791.38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认罪,且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