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龙伟 肖忠娥)记者5月21日从昌江黎族自治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件,有效地打击了非法开采矿砂行为,防止了矿砂资源流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伙同梁某(另案处理)在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昌江某村以某公司名义在昌化江开采河砂。黄某负责提供生产河砂分离设备及管理生产、运输、支付工人工资等事务,被告人司某负责生产作业安全及砂场安保工作,除此之外,被告人司某还帮助另案被告人李某、王某在昌化江河段开采河砂。期间,黄某代表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港口装卸作业合同》,为砂场生产出来的河砂对外出售提供便利。后昌江公安局民警发现该砂场非法采矿,遂制止。经司法鉴定,该砂场造成的矿砂资源损失达258.4万元。
昌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开采矿砂,采空矿砂资源价值达258.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司某参与非法开采矿砂,采空矿砂资源价值达238.17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好,且其家属积极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判决黄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司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的处罚。
该院办案法官认为,部分行为人利益熏心,目无法纪,导致现实生活中此类非法采矿、非法采砂石的事件屡禁不止,有的甚至和管理部门打起游击战,使得国有矿产资源不断流失,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的联动性,形成合力共同遏制此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