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牛雅慧、龙伟)昌江一男子误以为向他人购买林木后便有采伐权,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雇请他人砍伐林木,被昌江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缓刑。
2016年10月,被告人刘某以4000元人民币的价钱,向昌江县海尾镇沙地村委会农户谢某购买了位于沙地坡的两片桉树林木。11月某日,刘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其妻子与工人黄某携带山刀、油锯等工具进场采伐林木,并将所伐林木运往木材厂出售。经林业技术人员测查,被告人刘某砍伐桉树的面积共13.66亩,立木蓄积量共计23.7616立方米。同年11月7日,被告人刘某又通过他人向沙地村农户符某购买了位于沙地坡老姑地的一片桉树林木。同月8日,被告人刘某组织其妻子与工人黄某对林木进行砍伐并出售。经测查,被告人刘某砍伐林木面积2.19亩,立木蓄积量共计13.2543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律法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雇请他人滥伐林木,蓄积量为37.015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滥伐的是其向别人购买的经济林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有自首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