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龙伟 肖忠娥)昌江黎族自治县法院近日审理一起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销售病猪肉案件,低价购买病猪私自宰杀并准备销售的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经查明,被告人刘某以销售猪肉为目的,用低价从他人处购得一头病猪。后在家中私自宰杀该猪时,被昌江县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公安局等多部门联合查获,当场扣押病猪肉70斤。经海南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检验,该猪CSF病原(即猪瘟病毒)呈阳性。
昌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低价购买含有猪瘟病毒的病猪宰杀并准备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刘某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