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牛雅慧 龙伟)记者3月2日获悉,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结一起多名被告人伙同众人在公共场所持木棍、石头等工具随意追逐、殴打他人,辱骂、恐吓民警的恶劣性事件,3名被告人均以寻衅滋事罪入刑。
据悉,2016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叶某、石某与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昌江县海尾镇新港居委会某海鲜店三楼包厢唱歌。之后叶某与唐某等人在楼下遇见海尾镇大安村男子即被害人黄某某,唐某等人便无故拦截殴打黄某某。黄某某的朋友见状当即用手机联系大安村村民赶来,被告人黄某与石某听到吵闹声遂下楼查看。随后被告人黄某、叶某、石某等10余名男子在海鲜店前的马路上与赶来的大安村村民争吵推搡,进而手持木棍、石头追打大安村村民。
此时,昌江县公安局新港边防派出所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在民警劝止时,被告人黄某等人持木棍、石头多次挑衅、辱骂和推扯民警,石某拾起石头准备殴打民警时被其家人阻拦带离现场。之后黄某与叶某等人又拿木棍、石头打砸被害人巫某停放在海鲜店门口的一辆越野车,并继续持木棍、石头追打大安村村民,直到增援民警到达现场,黄某与叶某等人才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面部与躯干部的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巫某的越野车被砸坏的部位价格认定为人民币500元。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叶某、黄某等人主动到昌江县公安局投案。
昌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黄某、叶某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石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叶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