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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砂 昌江二男子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11-3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牛雅慧、龙伟)近日,昌江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开采河砂的团伙犯罪。被告人吴某和被告人符某分别以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分别处罚人民币2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与麦某(另案处理)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并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经中介人叶某介绍,与海尾镇长山村委会某村村民签订协议,并支付给村民相关费用。2015年3月,被告人吴某租用被告人符某的抽砂船用于采砂。符某在明知吴某无任何合法采砂证件的情况下,依然提供两艘抽砂船及工人帮助吴某开采河砂。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采砂场被扣押售砂票据进行鉴定,该砂场河砂销售量为6463立方米,造成的矿砂资源损失为161575元,符某抽砂船开采的河砂销售量为2625立方米,造成的矿砂资源损失为65625元。

经查,被告人吴某伙同麦秋丰合伙开采河砂,并实际负责涉案砂场的管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昌江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符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砂,其中被告人吴某造成矿砂资源损失为161575元,被告人符某造成矿砂资源损失为65625元,均属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作出如下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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