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龙伟)近日,昌江法院受理一宗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不仅无证、醉酒驾驶还殴打他人,视法纪为无物,最终受到了拘留二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刑事处罚。
2015年某日,被告人陀某无证、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苗某驾驶的越野车会车时,陀某摔车,陀某便叫来豹某,苗某也叫来申某,双方发生争执,随后陀某伙同豹某殴打苗某、申某。后苗某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陀某传唤至昌江县公安局叉河派出所。经鉴定机关对被告人陀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陀某的无证驾驶摩托车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对其殴打他人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合并执行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经该院审理认为,陀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29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陀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陀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最后,法官告诫大家: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身财产的重大利益,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严重损失,不可视为儿戏。驾驶员应珍惜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遵守交通规则,深恶杜绝无证、醉酒驾驶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