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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行动不便 昌江法官在瓜棚下审理醉驾案普法
  发布时间:2016-07-1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陶美艳 龙伟)一宗危险驾驶案一被告人行动不便,犯罪情节较轻,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深入田间地头审理该案。

  在昌江县某村委会文某家的瓜棚下,一声法槌敲定,昌江法院就文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正式开庭。该案发生于2014年12月间,被告人文某到同镇的刘某家喝喜酒,席后便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于国道上,正好遇到对向行驶的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开来,由于王某未遵守右侧通行的规定,两车在会车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文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文某血样中含有乙醇,其浓度为1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昌江县公安局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文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鉴于被告人文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在事故中受伤严重,至开庭前仍要靠轮椅行动,昌江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协同公诉机关到其住所处开庭。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法庭认为被告人文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综合其在事故中受伤严重、暂不适宜羁押的情况,法庭最终当庭判决被告人文某犯危险驾驶罪,处以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文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公诉机关对该判决表示无异议。

  昌江法院一方面坚持以人为本,为照顾被告人的需求,解决被告人受伤行动不便的难题,主动将庭审安排至被告人触手可及的地方,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将庭审融于法律宣传,将法律宣传带进庭审,在身边审理案件的方式对乡亲邻里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在开庭后,部分村民表示原来不知道酒后开摩托车也是犯罪,纷纷感慨要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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