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牛雅慧 龙伟)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结伙持刀砍毁他人种植香蕉树的案件。2被告人基于泄私愤、报复的目的毁坏他人耕作的香蕉树1170株,造成经济损失27785元。2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和有期徒刑6个月,并依法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据悉,2015年10月份某日,王某因其所种植的香蕉树需要灌溉,在未经豹某(男)同意的情况下,拉水管经过豹某的田地时,豹某要求王某给200元,遭到王某拒绝,豹某于是怀恨在心。10月10日凌晨,豹某在其家中与林某(男)喝完酒后,提议去砍被害人王某所种植的香蕉树,林某表示同意。随后2人从豹某家中各拿一把砍刀窜到王某种植的香蕉基地,挥刀乱砍香蕉树。在2人砍完该片香蕉树返回家的途中,看见附近水泥路边的另一片被害人江某所种植的香蕉树,豹某误以为是王某种植的香蕉树,便向林某提议再去砍香蕉树,林某表示同意。2人又窜到江某的香蕉基地内砍香蕉树。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豹某被民警抓获。2016年1月,被告人林某主动到昌江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一共有650株香蕉树被破坏,价值15436元;江某一共有520株香蕉树被破坏,价值12349元。1170株香蕉树总价值为2778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豹某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属有犯罪前科。被告人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昌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到案后,已向法院预缴全部赔偿款27785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因素,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