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骆统 肖静)上周,昌江法院乌烈法庭经多方联动努力,成功调解42宗涉“外嫁女”子女侵害集体组织权益纠纷系列案件,为42名“外嫁女”的子女讨回土地补偿费100多万元,切实维护了“外嫁女”子女合法权益。
2009年6月,昌江县人民政府因“棋子湾旅游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了昌化镇先田村委会第十二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十二社”)的部分集体土地并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十二社。十二社先后五次分配上述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约定,2015年2月之前出生并取得十二社户籍的本村村民及其子女,户籍在本村的“外嫁女”,以及迁入该经济社的其他成员均有权领取十二社发放的土地补偿费共计26000元。然而,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嫁女”子女却没有领到上述补偿款。郭某菊等42名“外嫁女”认为,十二社不向“外嫁女”子女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侵犯了其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遂以子女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十二社向其子女支付土地补偿费。
昌江法院乌烈法庭受理案件后认为,随着“棋子湾项目”的推进,“外嫁女”案件不断涌现,此类案件的处理将会起到示范引导效果。如处理不慎,不但会造成大项目难以顺利进行,还可能影响村集体的安定团结。只有找到一条既能保护“外嫁女”子女合法权益,又能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路径,才能达到“双赢”,真正地化解纠纷,案结事了。为此,乌烈法庭采取“四步走”策略:一是依照法律程序有条不紊地开展案件审理工作;二是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反映案件情况,争取各方支持,努力寻找案件突破口;三是院领导重视,主管民事工作的副院长亲自带队到当地党委、政府参与协调,积极组织村民代表协商;四是办案法官多次到十二社与村民、村民代表面对面交流,耐心向村民释法,阐明如“外嫁女”子女也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赖该村土地作为生活要件,也履行必要的义务,那么应当像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享有同等待遇。在法庭法官不懈努力下,十二社终于同意向“外嫁女”的子女发放征地补偿款,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十二社同意补发给“外嫁女”子女钟某勇敢等42人土地补偿款每人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