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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法院通过“寓教于审”等方式 致力挽救少年犯
  发布时间:2016-03-0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牛雅慧 龙伟)记者近日从昌江法院获悉,该院以预防和减少犯罪为目的,通过“寓教于审”等方式依法保护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近日,该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此类案件。

  据悉,2015年5月6日晚,被告人李某、陈某等人(另案处理)得知其朋友王某在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某居委会附近无故被他人殴打后,蓄意报复。李某先是电话联系王某(另案处理),去王某家里拿了10余把砍刀,随后乘坐摩托车携带砍刀来到了昌江县石碌镇某中学门前,此时陈某已纠集十余人在门前集中并分领砍刀,随后,李某与上述人员分别乘轿车、摩托车赶至该居委会处,恰巧看见被害人张某及其同伴在该处聚集,陈某等人遂持刀追砍张某,造成张某头部、手臂、背部多处被砍伤,后李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头部与肢体的损伤,均评定为轻伤二级;背部右侧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系昌江县某学校高一学生。其在校期间表现不好,成绩差。由于父母管教不严,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李某在校期间结交校外不良朋友,走上了犯罪道路。

  昌江法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宗旨,依法组成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中,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法庭抓住时机语重心长地进行教育疏导并诚恳地规劝。鉴于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另查明,案发后,李某等人的家属已支付被害人赔偿款人民币5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遂判决,被告人李某结伙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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