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牛雅慧 龙伟)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男子持刀抢劫金行未遂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符某构成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据介绍,2015年7月7日,符某因与父亲置气后想到自己身上没有钱,便产生了抢劫的想法。符某到自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插在自己的右边裤腰内,独自一人步行来到昌江县石碌镇人民北路某金行处,当时金行内有薛某、钟某等4名店员,符某在门口观察了一会儿后将门推开,右手举起菜刀指着店员高喊“抢劫”,并威胁店员将所有金子装起来交给他,还用手中的菜刀刀柄击打柜台玻璃,但并未将玻璃击碎。钟某等人因害怕就跑离柜台躲藏,薛某走出金行准备报警,符某见状随即跟出,此时店主的儿子李某正好推门进入店内,符某便抓住李某,右手持刀架在李某脖子处将其挟持到金店门前,薛某持棍反击,符某便推开李某拿刀与薛某互打。符某的左侧肩膀被打了两下后因害怕就持刀逃离了现场。事后,符某用白色肥料袋将菜刀装好丢弃在昌江县乌烈镇白石村附近的一处草丛。
据悉,公安机关从金行调取的监控视频记录了被告人符某持菜刀实施抢劫的全部经过,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符某在本次作案时患有恶劣心境、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某被抓获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符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由于被他人持棍制止而未得逞,亦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