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龙伟 牛雅慧)日前,昌江黎族自治县法院调解一宗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陈某于2006年10月8日开始从原告某公司处购买化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经销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方按照协议的内容向被告供给货物,但被告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8096元及利息38666元,还要求被告承担诉前保全费用及诉讼费用。
主审卫法官了解到这是一起拖欠货款的纠纷,如货款不及时收回很有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主审法官立即召集双方展开调解,听取双方的陈述后,发现症结在于“返利”。即被告向原告购买一定数量的货物,原告便会向被告返还部分金钱红利。因为有一段时间的返利没有结算,被告也停止了向原告支付货款。在理清头绪后,主审法官循循善导,帮助双方当事人一层一层地梳理关系,并适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及调解方案。最后,双方同意了主审法官的意见,由被告支付原告83096元及利息10000元并不再主张2015年1月30日前的返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