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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擅自操作机器受伤 法院判原告有过错担责三成
  发布时间:2015-06-1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牛雅慧)近日,昌江法院公开审理了一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据了解,周某经同村人介绍在钟某的沙场负责拔草工作,在未经钟某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到船上操作机器导致手指受伤,造成十级伤残。2015年3月,周某向昌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钟某赔偿其受伤期间的各项经济损失34862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在劳务过程中存在擅自务工,其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周某是在提供劳务过错中受伤,被告钟某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昌江法院法官酌定原告对其经济损失自行承担30%、被告承担70%的赔偿比例,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得出原告受伤期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331.22元。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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