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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受害责任纠纷难化解 法院“过错责任”促平衡
  发布时间:2015-05-2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牛雅慧)近日,昌江法院公开审理一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原被告双方主张各自权利不退让的前提下,主审法官秉承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以合法合理的比例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据了解,原告周某经同村人介绍在被告钟某的沙场负责拔草工作,在未经被告钟某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到船上操作机器导致手指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15年3月,周某向昌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钟某赔偿其受伤期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862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在劳务过程中存在擅自误工,其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周某是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错中受伤,被告钟某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昌江法院法官酌定原告对其经济损失自行承担30%、被告承担70%的赔偿比例,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得出原告受伤期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331.22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原被告按照分配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昌江法院在此案审理中有效平衡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了裁判结果实质意义上的公正。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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