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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毁坏国有林木 白沙一农民故意毁坏财物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04-0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牛雅慧)近日,昌江法院审理一宗毁坏财物案,被告人符某因毁坏国有林木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昌江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符某系白沙县南开乡农民。为了扩大自家橡胶种植面积, 2014年5月期间,携带砍刀于霸王岭南开管护点的林地内,使用砍刀从林木胸径位置以下进行环剥树皮,造成林木筛管隔断,不能正常吸收到水分、营养而慢慢枯死,并直接将较小树木伐倒。

经鉴定,被毁坏的林木共计三十四株,林木总蓄积量16.028立方米,价值6091元人民币。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符某主动到霸王岭林区公安局投案,并赔偿国家经济损失6091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擅自毁坏国有林木,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自首,且主动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周边村寨前来旁听的群众以案释法,让广大群众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国有林场的林木是国家的财产,任何人不能以任何方式侵犯,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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