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罗金 麦兆堂)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法院乌烈法庭成功调解一宗合伙纠纷案,王某爱向傅某支付80万元的退伙金,既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又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原告王某爱、王某君向法院诉称,2010年始,两人到昌江县海尾镇承包了200亩土地经营种植业,后因结识被告傅某,便与被告傅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被告以劳务出资的方式与两原告合伙经营苗圃种植。在经营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存在较大分歧,经常闹矛盾,2014年4月,原、被告双方便签订退伙协议,约定被告傅某退出合伙。由于傅某退伙后未离开苗圃园,并且阻挠二原告对苗圃园的经营,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案件受理后,被告提出反诉称,合伙为三方共同出资经营,且退伙协议也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向法院反诉要求被反诉人支付其退伙费100万元。
主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后,及时将案件情况汇报给分管领导,经分析,认为双方通过调解结案才是本案最佳的结案方式。在庭前的二次调解未果,庭审调解阶段双方也未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的情况下,主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到调解室,耐心阐明调解结案对各方的利害,逐一询问各方的调解方案并进行对比分析和综合,全面分析了调解对案件以及双方利益的好处。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王某爱支付给被告傅某80万元的退伙费。
签下协议后,原告王某爱以及被告傅某均表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