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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男子驾车未按规定安全让行 碰撞致人死亡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1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麦兆堂)近日,昌江法院开庭审理一宗交通事故纠纷案,由于被告人罗某某驾车未按规定安全让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同车邬某某被抛至车下,接着被重型自卸货车碾压,造成邬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据了解,2014年7月4日晚上9时,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超载载有石灰石的重型自卸货车,由昌江县华润水泥厂方向往太坡方向行驶,邬某某乘坐在副驾驶室。当车行驶至昌江县工业大道与昌江县华润水泥厂路口交叉路段时,适时遇有杨某某驾驶半挂牵引车牵引超载载有水泥熟料的半挂车往叉河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人罗某某驾车未按规定安全让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邬某某被抛至车下,接着被重型自卸货车碾压。造成邬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邬某某系生前胸腹部受到行驶中的交通工具碾压,造成胸腹腔脏器破裂大出血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赶到现场。经昌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邬某某无责任。

法院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载运行,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让行,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鉴于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昌江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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