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生意伙伴磨擦起矛盾 男子用刀故意伤害他人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11-1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麦兆堂)昌江两男子曾经一起合伙做杀猪生意,因小矛盾分开,后两人经常发生磨擦。案发当日,杨某某用脚踢符某某装猪肉的箩筐,双方发生争吵,继而,符某某用杀猪刀砍伤杨某某左外踝,构成轻伤二级。近日,昌江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符某某与原告人杨某某素有矛盾。2013年5月14日,符某某和杨某某在昌江县霸王岭生猪屠宰场杀猪,杨某某抬猪肉出屠宰场,用脚踢符某某放在通道处装猪肉的箩筐,二人由此发生口角,杨某某便从旁边拿起铁铲殴打符某某,铁铲的木柄打到符某某的手臂和头部,符某某拿起旁边的杀猪刀,杨某某见状转头往屠宰场门口方向跑,符某某就把手中的刀甩向杨某某,砍伤杨某某的左脚踝关节,经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左外踝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后,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