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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起纠纷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法官释法得执行和解
  发布时间:2014-07-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许平飞、 罗金、麦兆堂)近日,昌江法院乌烈法庭执行终结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庭法官将申请人黄某期盼已久的执行款145200元送到其手上,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12年,黄某与施某签订买卖合同进行货物买卖。按合同约定,施某应支付黄某货款245200元,但施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黄某于2013年3月份向法院起诉,要求施某支付其货款245200元。2013年8月份,案件在承办法官的协调下以调解方式结案,施某当即支付给黄某货款10万元,并协议余款145200元定于2013年10月前付清。眼看还款期限已过去三个月,施某却迟迟未支付余款,黄某于2014年1月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

立案后,承办法官即刻到被执行人所处的瓜菜园找到施某,向其释明来意,并认真了解了施某的经济和财产现状。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次到施某住所释明和劝说,对案件利弊进行分析,最终,被执行人同意在其瓜菜园收成后即刻偿还货款。

近日,施某履行其还款承诺,在瓜菜收成后即刻将145200元执行款转入法院账户,法院法官现已将执行款划入申请人黄某得账户。黄某收到执行款后,亲自到法院对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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