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 (麦兆堂)近日,昌江法院开庭审理彬某行贿国家工作人员一案。据悉,这是昌江法院审理的首例行贿案件。
据了解,2010年11月22日,昌江县人民政府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2010年畜牧业救灾资金发放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要求昌江县畜牧兽医局应选定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的种畜禽场作为供应单位。2010年12月11日,时任昌江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符某某,违反该方案要求,与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的被告人彬某及丈夫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彬某作为合同乙方向甲方昌江县畜牧兽医局提供临高、屯昌、定安等本省黑猪苗1500头,每头380元人民币,共计57万元。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告人彬某得知广西猪苗比海南猪苗便宜,为赚取更大的利润,便违反合同规定,从广西博白县购进一部分猪苗提供给昌江县畜牧兽医局。2011年1月10日猪苗交付后,昌江县畜牧局兽医局向彬某转账支付57万元人民币。
在庭审中,被告人彬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行贿事实供认不讳。对检察机关提交的证人证言、书证、有关鉴定结论等均表示无意见。在庭审中,被拘已失去自由的彬某,如今后悔不迭,只求法律能从宽处理。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彬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