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麦兆堂)近日,昌江法院一审审结一宗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悉,2013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昌江县石碌镇山竹沟老村家里喝酒后,认为“没事”,便无驾驶证驾驶其二轮摩托车由山竹沟老村往石碌镇行驶,当车行驶至大坡红绿灯十字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海南医学院鉴定人员对送检陈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送检陈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其浓度为246mg/100mI。被告人陈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表示其深刻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保证不会再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周边村寨前来旁听的20多名群众以案释法,用酒后驾车造成恶性交通事故的案例向旁听群众进行了法制宣传,让广大群众更加清楚地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并告诫那些经常酒后驾车的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醉酒驾驶,终归罪责难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