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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秩序却使用暴力手段 昌江汽车站两员工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10-2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胡娜)近日,昌江法院宣判一宗故意伤害案件,两名被告人系昌江汽车总站工作人员,在维持车站正常秩序时,却将乱停乱放出租车的司机打伤,因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去年10月底,海汽公司出租车司机李某星等四人,将出租车停放在昌江县汽车总站南门出入口,对车站交通造成影响。当日在汽车总站值班的周某寿、钟某雄便前去劝说这四名司机将出租车开走。

在此过程中,周某寿、钟某雄与司机们发生争吵推搡,周某寿的头部被司机用出租车钥匙击伤流血。钟某雄见状,双手抱住其中一名司机李某壮(李某星的哥哥),周某寿趁机用拳头击打李某壮腹部等部位。后经他人劝阻,司机们离开现场。

案发后,周某寿、钟某雄向昌江县公安局投案。经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壮腹部损伤,符合钝性物体外力作用所造成的损伤,评定为重伤,构成六级伤残;周某寿头部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肢体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昌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寿、钟某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该案是因民间纠纷而引发,原告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案发时,是由钟某雄从背后抱住李某壮,周某寿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李某壮的腹部,因此周某寿的行为不具备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不过,两被告人主动自首,且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周某寿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钟某雄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

昌江法院依法判处周某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钟某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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