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龙伟 麦兆堂)近日,昌江法院调解一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成功说服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充分实现了物尽其用的物权效能,同时等价有偿、过错分摊等民法原则也得到合理运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发展添砖加瓦。
2006年4月1日,昌江县交通运输局将两间门面房租给原告付某用于经商,同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五年,租金每月800元。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付某将该铺面交给儿子付某某及儿媳经营,之后付某某又将该店铺转租给被告郑某某,期限为三年。2011年7月18日,昌江县交通运输局与付某的合同期满,与付某继续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五年。2013年3月10日,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的转租期限届满,付某提出要收回铺面,但郑某某告知该铺面已经过几手被转租给被告吴某某、杨某。付某找到被告吴某某、杨某要求收回铺面,但被告吴某某、杨某拿出与案外人签订的《铺面转让协议》,称是合法经营,拒不返还铺面。付某一直未拿回铺面,同时也未收到2013年2月至今的租金。付某认为被告郑某某未经房屋所有人及承租人的同意便擅自转租该铺面,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被告吴某某、杨某与案外人签订的《铺面转让协议》也是无效的,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吴某某、杨某、郑某某返还付某的两间承租铺面并连带赔偿付某无法正常经营的间接损失。被告吴某某则辩称并不知道铺面是付某的,在与案外人转租时付某也未出面阻拦,这表明付某是默示同意的;并且在租期届满后找到付某协商意图继续协商时,因为达不成协议,便从2013年3月1日协商至现在,因协商期间铺面产生的损失是双方的责任,应共同分担。
符法官通过细致地了解案情,发现双方因为租金的问题达不成协议至今,被告拖欠了原告4个月的租金并且掌握着铺面钥匙,但是铺面在产生纠纷后一直未开门营业。如果不及时化解矛盾,原告还会持续收取被告较高额的租金,同时被告也以不开门营业表示无声的抗议,后果就是不仅铺面不能物尽其用,还会产生源源不断的租金和矛盾。在做好充分准备后,符法官便先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从法律的角度引导当事人,又从人情事理的角度加以规劝,说明“买卖不成仁义在”的道理。并且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各自的过错,原告不应擅自提高铺面租金,被告也不应在协商不成后关闭铺面不营业,造成资源浪费。双方都是生意人,应以和为贵,在创造价值的同时也不应给社会造成负担。经过一番耐心详加劝导,原被告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握手言和,被告当庭就交付了4个月的房租和钥匙,原告也只收取了较低的租金。该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