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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被告逾期举证 承担败诉后果 彰显程序公正
  发布时间:2013-08-2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麦兆堂、谭凌云)近日,昌江法院行政庭审结一宗规划行政处罚案件,以逾期举证为裁判根据撤销了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中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近几年来昌江法院首次以逾期举证为裁判理由撤销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杨某系昌江县石碌镇孔车村人,1989年至今,原告的承包地和自留地约40亩被政府征用仅剩下一亩多,其在征地的过程中,一直都在向政府申请宅基地安置,但均未得到确定性的结果。2012年4月份,考虑到剩下的土地已不能养活全家人,且征地补偿款将要花完,原告杨某在剩下的承包土地上建起一栋二层小楼。2013年6月18日,被告以原告违建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自行在七日内拆除违建房屋。原告杨某不服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审理中,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原告以被告逾期举证且没有申请延期为由不予质证。

昌法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相关材料在诉讼前已形成,不存在举证困难。在诉讼中,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如期举证的诉讼义务,如出现法定原因不能按期举证,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按期举证的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确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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