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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乌烈法庭:庭前调解彰显司法为民 社会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3-07-1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潘秋丽、麦兆堂)近日,昌江法院乌烈法庭庭前调解,当场兑现一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3年2月11日下午,被告王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车上载有陈某往保平八队方向行驶。而原告卢某也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与其同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保平水厂路段时,由于双方都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两车发生了刮碰。造成原告卢某身体受伤、车辆受损。昌江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但在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协商赔偿事宜,但王某拒绝赔偿,卢某便向昌江法院乌烈法庭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考虑到事故中原告卢某受伤住院,在与双方沟通中发现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其实并不大,只是对赔偿数额有分歧。因此,承办法官决定尽力促成调解本案。法官在开庭前耐心地对原、被告进行庭前调解,劝导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各退一步,并拿出了《2012年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原被告一项一项进行耐心的计算,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同意并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卢某赔偿款9000元,圆满的解决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这只是昌江法院法官用心工作,用情感化当事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观点的一个缩影。通过运用调解手段,使矛盾纠纷在庭前得以高效解决,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通讯员: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昌江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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