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 (麦兆堂 龙伟)近日,在原告陈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承办法官运用精湛的法律知识,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耐心调解,释法开导,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理赔291680元,促使案结事了,原告陈某的生活得到保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1年2月13日,魏某驾驶货车载玉米淀粉从海口往儋州方向行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侧翻,魏某报警求助并电话请求魏某海、付某风赶到现场救助。接到报警后,儋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警赶到现场,设置标志,疏导交通。魏某海、付某风等人接到电话后,乘车赶到现场协助魏某卸货。当日20时许,原告陈某雇佣司机张某驾驶原告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载石灰粉途径该路段,由于张某超载、驾驶与驾驶员不相符的车辆且驾车操作不当,导致碰撞到正在卸货的魏某及大型变通客车,造成魏某海、付某普当场死亡,魏某、付某风受伤,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陈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10年5月28日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保险,承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事故发生时尚在承保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原告某向被害人垫付保险款人民币125000元,以及支付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修理而产生的费用226610元。为此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共同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保险公司均以原告违反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免责为由拒绝赔付。原告陈某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合计35万余元。
承办法官在详细地审查案卷材料,对案情有了深入了解后,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向被告释明,由于双方签订有保险合同,并且该案涉及到刑事责任,张某经过儋州法院及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被判决有罪,案件事实已经得到确认,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亦清晰明确,被告并不具有免责理由,被告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同时向原告指出,法院判决依据证据,对于有证据支撑的事实法院予以支持,对于不合理部分法院亦无法支持。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疏导,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陈某保险垫付款人民币125000元,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人民币166680元,合计人民币291680元,于2013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