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时报讯(记者翁木兰 通讯员许美娟 麦兆堂)近日,昌江县人民法院法官通过对当事人明法析理、说服教育,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据了解,2008年5月15日,原告凌某借给被告王某60000元用于投资碎石采购生意。其后王某仅归还投资款35000元,余下25000元及利润10000元未还。凌某多次找到王某要求还钱未果,只得诉至法院。王某对此提出抗辩,认为双方是合伙投资关系,在投资款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共负盈亏。凌某则认为双方为借贷关系,由凌某借钱给王某负责经营,在工程完工后以利润50%作为回报,即使投资款无法收回,王某也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承办法官在深入原、被告家中了解案情后,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理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争取做到息诉服判。承办法官向被告说明双方最初时为合伙投资关系,但随着工程结束,鉴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双方已经转化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同时将法律的相关规定一一向被告释明。法官同时也向原告指出,被告目前确实经济困难,劝其考虑是否能够通过减免利息的方式减轻被告的负担。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疏导,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王某欠原告凌某的35000元自愿于2013年3月份起每月10日前偿还1000元直至还清。如被告不履行以上协议,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被告一次性还清所有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