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胡娜)近日,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了一宗责任反转的交通肇事案件。案件的被害人张某无证醉驾,本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然而,事故发生后,张某当场死亡,杨某出于害怕不是立即报警而是选择逃逸。法院认为,杨某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今年3月2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皮卡车从昌江石碌方向往十月田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昌化12KM+700M处时,遇到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张某。两车在会车过程中发生碰撞,张某当场死亡。之后,杨某驾车迅速逃逸。
“当时我看到他驾着摩托车从对面摇摇晃晃开过来,还来不及避让就撞上我了。我下去看的时候,他全身黑黑的,我很害怕,就跑了……”3月29日,杨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其后又主动向张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
法庭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肇事后逃逸,既没有打电话报警也没有打120进行急救,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意图明显,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经鉴定,死者张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463毫克每100毫升,属于严重醉驾。此外张某没有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被害人无证、酒后驾驶,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假如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逃离事故现场,案件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杨某的律师辩护说。
杨某为自己的不懂法感到冤屈,如果不逃逸而是主动报案,这场事故应由无证醉驾的张某负全责。
法律是公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张某当场死亡,并非被告人杨某的逃逸行为所致,对杨某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杨某在事后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被判处缓刑。
杨某向张某的家属鞠躬致歉,并表示服从法院判决,目前,已被移送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事后,张某的姐姐接受记者采访,“弟弟因为醉酒驾驶,结果出了这样的事情,给我们很大的教训。法院做了很多调解,他们工作很尽力,我们尊重他们的判决。”
近年来,昌江法院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断增加,以及此类案件民事赔偿部分执行难等现状,充分认识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积极做好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记者从昌江县法院副院长庄仿元处获悉,截止今年9月,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75%,赔偿标的额60多万元,调解赔偿款项已全部实际履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