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麦兆堂 许美娟)近日,昌江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交强险11万元,不足部分由罗某承担。
去年的8月底,杨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罗某驾驶的货车在昌江县石碌—昌化线路段相向行驶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县交警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某的继承人在县交警与罗某达成调解协议,罗某赔偿各项经济共计16万余元。罗某支付18000元再也没有履行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货车投保的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赔付交强险11万元,余款37000由罗某承担赔偿。
昌江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及庭前组织调解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消极应诉,未派代表出庭应诉,本案按缺席审理。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的工作理念,在庭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保险公司电话调解,保险公司代表辩称,车祸发生时,杨某系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对其解释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仅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故这个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通过耐心细致地做其思想工作,从法理、情理、道德、法律关系地说明,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赔付交强险11万元,被告罗某赔偿原告28000元,原告罗某付清赔偿款之日返还其货车。达成调解后各方积极履行协议,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